(苏大教〔2012〕9号)
一、竞赛的认定
由学校职能部门组织参加的省级以上的大学生科技竞赛(或称学科竞赛)。
学校资助教育部、财政部批准的年度大学生竞赛资助项目(具体项目参考教高函[2010]13号),以及由省教育厅直接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学科竞赛项目。
二、指导教师的认定
根据各类竞赛的性质、参赛人数的需要,由各学院(部)推荐相关专业的教师,经学校职能部门认定和聘请指导教师。
三、组织实施
各学院(部)应成立以指导教师为主的教练组,指定或推选出一名主教练,负责有关竞赛方面图书资料的收集、整理,辅导班的开设、制定训练方案、教练组的分工及训练的组织实施等工作。对确需外出考察、培训的,相关学院(部)应制定方案后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核,同意后方可实施。
四、工作量的认定和计算
经学校职能部门组织或同意举办的竞赛辅导班、赛前强化训练班、比赛期间的指导等工作量,其计算方法如下:
辅导班:按认定的实际课时计算;
赛前强化训练班:按每天6课时计,强化训练的天数按参赛计划中的天数计算;
比赛期间:按每天8课时计。
五、讲课酬金发放
根据竞赛经费使用管理规定,按照核定后的工作量和课时单价,在竞赛结束后直接发放给指导教师。
六、奖励办法
每年年底,根据竞赛的获奖情况给予指导教师和学生一定的奖励,并核算业绩点给学院(部)(标准由另文规定)。对参加指导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教师的工作量计入本人业务档案;对在竞赛指导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指导教师,学校在相关项目的评优活动中予以考虑,对申报职称中符合教学条件规定的予以认定。
七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《学院关于鼓励教师参与制定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的实施办法》(苏大教[2004]37号)同时废止。
八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本文附件
学院关于教师参与指导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的实施办法.doc